政府出版品相關規定
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中華民團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八)會版字第00一八0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版字第09dOOO9d23號函修正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二、各機關出版品出版式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三、 各機關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發行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四、 各機關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決定銷售折扣或改變定價。
五、 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應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通路。
六、 各機關提供出版品至展售門市統籌展售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檢送出版品時,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展售門市銷售,展售門市視銷售情形續向機關批取所需數量。
(二)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出版品數量,製作銷售結帳清單以定價百分之六十結付帳款。其他依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而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相關寄送及退書運費,除第一次由出版機關負擔外,餘均由展售門市負擔。
七、 各機關依規定繳交出版品電子檔,其銷售及推廣事宜,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展售門市統籌辦理。
八、 各機關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機關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
九、 機關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酬,由各機關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十、 各機關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適時辦理宣傳推廣或促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