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版品相關規定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88)會版字第0018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版字第0910002435號函修正
一、 為便利政府出版品之管理、應用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GPN標示;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應以每一獨立出版單元編訂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編號;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編號。每種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編訂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編號。
三、 各機關應於出版品出版印製前,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et;以下簡稱GPNet)申辦統一編號,並定期管理維護本機關基本資料、出版品書目資料及分發銷售等相關作業。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料;停止出刊時,加註停刊訊息。
四、各機關完成編訂統一編號,應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出版品預行編目、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五、各機關出版品管理作業分工辦理時,應由專責管理人員負責設定及控管內部人員GPNet系統使用帳號及作業權限。
六、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之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應負責督導管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之機關基本資料及出版品書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