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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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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台八七研版字第○四五五一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台九○研版字第○○二六七一五之一號令修訂

 

第 一 條    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辦法。政府出版品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第 三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第 四 條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 五 條    各機關應辦理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相關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 六 條    各機關應依寄存圖書館作業規定,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前項寄存圖書館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 七 條    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第 八 條    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由國家圖書館辦理。必要時,各機關得自行辦理專案交換工作。

第 九 條    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出版品銷售之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 十 條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各機關重製其庫存已罄之出版品。
各機關未能於前項函到一個月內提供時,應授權或取得轉授權,由行政院研考會重製展售。

第 十一 條    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第 十二 條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績效。

第 十三 條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辦法另定相關管理作業規定,並函知行政院研考會。

第 十四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或團體出版、發行之書刊資料,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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