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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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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出版中心設置要點

106年3月21日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術出版與發行,提升研究風氣,促進教學與研究成果交流,設置「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出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出版發行人由本校校長擔任,主任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長兼任,行政事務由本館人員辦理。

三、本中心業務如下:
(一)企劃:處理出版品徵選與執行相關計畫,協助校、內外學者各類具有學術與教育價值著作之出版。
(二)出版:處理出版品之編輯、印刷、數位化等業務。
(三)行銷:處理出版品經銷網之建置、行銷、庫存管理等業務。
(四)庶務:處理出版計畫之經費帳務、版權合約、出版法規、庫存銷售、統計報表及各項合約等。

四、本中心設出版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出版品之徵稿、審查、編輯、印行等相關作業方針之研議與法規之諮詢,本會置委員十七人,本館館長、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各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要點另訂之。

五、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館採編組組長兼任,承主任之命,負責相關業務規劃協調以及議程安排等相關事項。

六、本中心出版編輯實務採主編制,主編對本中心負責,執行各類出版稿件之編審作業。主編由本中心主任提名,陳校長核准後聘任之,有關主編運作要點另訂之。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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