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字型大小: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出版品主編制運作要點

106年3月21日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提升本校學術出版品之編輯水準,精確掌握編輯方針,依據本校出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出版品主編制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主編一職由本中心主任就校內、外學者專家提名,陳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學術著作主編任期至該著作出版日止‭;‬學術期刊主編任期兩年,得連任。主編對本中心負責,並得視需要成立編輯小組,召集編輯小組會議(國外委員以電子郵件聯絡),處理編輯業務。編輯之文書作業由本中心負責。
 
三、主編分為學術著作主編及學術期刊主編,其任務如下:
(一) 學術著作主編
  1. 訂(修)定學術出版審稿辦法、徵稿啟事及作業流程等相關審稿作業制度。
  2. 書稿編審方針之規劃、執行及出刊前複審確認。
  3. 對外書稿之徵求,並推薦撰稿人選。
  4. 書稿初審及推薦外審委員名單。
  5. 其他有關編輯(含文編、美編)相關事宜。
(二) 學術期刊主編
  1. 訂(修)定學術期刊出版審稿辦法、徵稿啟事及作業流程等相關審稿作業制度。
  2. 依據學術期刊審稿辦法,討論各期收錄稿件,並決議刊載之期號。
  3. 對外稿件之徵求,並推薦各期專題論文邀稿人選。
  4. 論文初審及推薦外審委員名單。
  5. 其他有關編輯(含文編、美編)相關事宜。

四、主編職務係榮譽職,但企劃處理過程頗費時費力,俟著作、期刊完成後,每案得發給企劃執行費用,其數額依本校「運用自籌經費辦理活動暨展演酬勞支用要點」辦理。

五、編輯小組成員之聘任由主編就校內、外學者專家遴選,經本中心主任同意後擔任之,採任務編組方式,均為無給職,但校外人員得酌支交通費、出席費。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