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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稿及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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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徵稿及審查作業要點

8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88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14日 9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24日 9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4月11日 94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23日 97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21日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促進學術交流,特出版藝術學報(以下簡稱本學報),為處理本學報之徵稿及審查事項,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徵稿及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報為與藝術相關之論著、調查報告及專題研究之發表園地,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出版出版,邀請國內、外各大專校院教師、各機構研究人員暨研究生投稿

三、撰稿原則:
(一)來稿所用文字,以中文、英文為限。
(二)稿件請用電腦橫打,每篇文稿(含中、英文摘要、本文、註釋、參考文獻、附錄、圖表)字數以八千字至兩萬字為原則(含標點符號),圖文併計以24個版面(純文字滿頁38字×38行=1,444字)為限。
(三)稿件正文與中、英文摘要請自行印出一式四份,連同投稿者資料表,寄交本校圖書館出版中心,經通知錄取後,再繳交確認文稿磁片(請用word文字檔儲存)及本校製發之授權書一份。
(四)中、英文摘要以250字為原則,摘要包含: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結果等;並列出中、英文關鍵字(key-words),關鍵字以不超過6個為原則。
(五)為便於匿名審查作業,正文及中、英文摘要中請勿出現任何個人資料,來稿之附註及參考書目,請依文稿性質採用APA或MLA格式。

四、稿件格式:
(一)中文字體請使用新細明體,如須強調請用標楷體,文稿格式為橫向排列、左右對齊,並註明頁碼(置每頁文末右下角);英文字體請使用Times New Roman體。
(二)稿件首頁為1、論文題目;2、作者姓名;3、任職機構及職稱、聯絡地址、聯絡電話、E-mail。
(三)稿件次頁為論文題目、摘要及正文。
(四)稿件末頁以英文書明論文題目、作者姓名、任職機構及職稱。
(五)稿件裝訂順序為:1、首頁資料;2、中文摘要(含關鍵字)、正文(含參考文獻、註釋)、圖表;3、英文摘要(含關鍵字)。

五、著作財產權事宜:
(一)本學報刊載之論著以未經發表為原則。請勿一稿兩投,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他人著作權。
(二)經本學報接受刊登之著作,其著作權仍歸作者所有,但作者同意授權本學報得再授權其他資料庫業者,進行重製、透過網路提供服務、授權用戶下載、列印等行為。並得酌作格式之修改。且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在其他刊物再行發表。
(三)來稿若經採用,本學報因編輯需要,保有文字刪修權。
(四)文稿有抄襲爭議者,概由撰稿人自行負責。

六、本學報不支付稿費,來稿若經刊登,將敬贈作者當期刊物3冊及抽印本20份。

七、稿件交寄:
(一)來稿請以掛號郵寄(22058)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出版中心」收。
(二)有關本學報之「投稿者資料表」、「授權書」等,請逕至本校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ntua.edu.tw。洽詢電話:(02)2272-2181分機1712。

八、審查: 本學報之審稿制度,包括初審(含形式審查、預審)、外審與複審四個階段。
(一)形式審查:由主編針對來稿確認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撰稿體例等),不合者退回修正或退件。
(二)預審: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由本學報主編針對文稿品質及主題宗旨進行預審;如有疑義,由本學報主編邀請另一位委員複審,若看法一致即予退件。
(三)外審:
1.通過預審之稿件,由主編提出建議名單經主任委員同意後,以匿名方式送請二至三位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者進行外部審查,經二人以上通過者始准進入複審。
2.經審查要求修改之論文,應填寫「學報論文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
3.外審意見分為四類: (1)同意刊登。 (2)修正後刊登。 (3)修正後再審。 (4)不同意刊登。
(四)複審:通過外審之稿件,委請本學報主編先行核閱所有審查意見、作者歷次修改之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及文章整體品質,提供是否刊登之建議,並將結果提本校出版編輯委員會議審議。
(五)本學報稿件之審查,酌致審查人審查費;其審查費之支給標準採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一百七十元,外文二百一十元,每人每件審查費之請領金額以貳仟元為限。
(六)審查通過之稿件,本學報因編輯上之需要,保有刊登期數調整權。同一期同一作者以刊載一篇論文稿件為原則,如作者係一人以上者,則以第一作者為認定基準;如確有需要須及時刊載者,同一作者同一期中以加刊一篇為限。
(七)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提出,並敘明撤稿理由。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於送外審階段提出撤稿者,本刊一年內不接受其投稿。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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