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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稿及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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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徵稿及審查作業要點

87年10月27日 8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89年5月30日 88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1月21日 8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9日 9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8月20日 9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0月2日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年6月3日 91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0月28日 92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14日 9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24日 9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4月11日 94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23日 97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21日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6月18日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提升學術品質及促進學術交流,特出版《藝術學報》(以下簡稱本學報),為處理本學報之徵稿及審查事項,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徵稿及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報為刊登藝術相關之學術性論述刊物,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出刊。全年徵稿,隨到隨審。

三、撰稿原則:
(一)來稿所用文字,以中文、英文為限。
(二)稿件請使用電腦橫打,每篇文稿(含中、英文摘要、正文、註釋、圖表、參考文獻、附錄)字數以八千字至兩萬字為原則(含標點符號)。
(三)中文摘要以300至500字、英文摘要以150至250字為原則(含關鍵字,以3至6個為原則)。
(四)為便於匿名審查作業,中、英文摘要及正文中請勿出現任何個人資料,稿件撰稿體例請參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撰稿格式」。

四、稿件格式:
(一)中文字體請使用新細明體,如須強調請使用標楷體,文稿格式為橫向排列、左右對齊,並註明頁碼(置每頁文末右下角);英文字體請使用Times New Roman。
(二)稿件首頁依次包括1.論文題目;2.作者姓名;3.任職機構及職稱;4.聯絡電話、E-mail及通訊地址。
(三)稿件次頁為中文標題頁,稿件末頁為英文標題頁,標題頁內含論文題目、摘要及關鍵字。
(四)稿件順序為1.首頁資料;2.中文標題頁;3.正文、參考文獻及附錄;4.英文標題頁。

五、著作權處理事宜:
(一)本學報刊載之文章以未經發表為原則。請勿一稿二投、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法律責任由作者自行負責,且本學報於往後不接受該作者來稿。
(二)作者需同意無償授權本學報以開放取用及非專屬授權方式,再授權予其他資料庫業者收錄於各資料庫中,並得數位化典藏、重製、發行、公開傳輸、授權使用者瀏覽、下載、列印等行為,且為符合紙本期刊或資料庫之需求,得進行格式及文字編輯。惟作者仍保有未來集結出版、公開傳輸與自我典藏等個人使用之權利,作者在再出版之著作中,亦須清楚註明於本學報初次出版之完整書目資訊。

六、本學報不支付稿費,來稿若經刊登,將敬贈作者當期刊物3冊及抽印本20份。

七、稿件交寄:
(一)來稿請以掛號郵寄紙本稿件3份、投稿者資料表及著作權授權書各1份,另備電子檔Word及PDF檔各1份(可存入光碟、隨身碟或Email至本學報信箱)。收件資訊:(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出版中心」收。
(二)有關本學報之投稿者資料表、著作權授權書等,請逕至網站查詢(https://lib.ntua.edu.tw)。

八、審查事項:本學報之審稿制度,包括形式審查、初審、外審與決審四個階段。
(一)形式審查:由本學報針對來稿確認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撰稿體例等),不合者退回修正或退件。
(二)初審: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由本學報主編或學門當然委員進行初審。
(三)外審:
 1.通過初審之稿件,由各學門當然委員提出建議名單,經主編同意後,以匿名方式送請二至三位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者進行外部審查,二人以上通過者始准進入決審。
 2.外審結果分為四類:(1)同意刊登。(2)修正後刊登。(3)修正後再審。(4)不同意刊登。
 3.若為修正後再審之稿件,應填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並再次進行外審。
(四)決審:通過外審之稿件,由本學報主編先行核閱所有審查意見、作者歷次修改之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及文章整體品質,提供是否刊登之建議,並將結果提至出版編輯委員會決審。
(五)本學報稿件之外審,酌致審查費。支給標準採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一百七十元,外文二百一十元,每人每件審查費之請領金額以貳仟元為限。
(六)本學報因編輯需要,保有刊登期數調整權。同一期同一作者以刊載一篇論文稿件為原則,如作者係一人以上者,則以第一作者為認定基準。
(七)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提出,並敘明撤稿理由。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於外審階段提出撤稿者,本刊一年內不接受其投稿。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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