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稿及審查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徵稿及審查作業要點
87年10月27日 8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89年5月30日 88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1月21日 8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9日 9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8月20日 9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0月2日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年6月3日 91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0月28日 92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14日 9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24日 9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4月11日 94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23日 97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21日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6月18日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提升學術品質及促進學術交流,特出版《藝術學報》(以下簡稱本學報),為處理本學報之徵稿及審查事項,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徵稿及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報為刊登藝術相關之學術性論述刊物,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出刊。全年徵稿,隨到隨審。
三、撰稿原則:
(一)來稿所用文字,以中文、英文為限。
(二)稿件請使用電腦橫打,每篇文稿(含中、英文摘要、正文、註釋、圖表、參考文獻、附錄)字數以八千字至兩萬字為原則(含標點符號)。
(三)中文摘要以300至500字、英文摘要以150至250字為原則(含關鍵字,以3至6個為原則)。
(四)為便於匿名審查作業,中、英文摘要及正文中請勿出現任何個人資料,稿件撰稿體例請參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撰稿格式」。
四、稿件格式:
(一)中文字體請使用新細明體,如須強調請使用標楷體,文稿格式為橫向排列、左右對齊,並註明頁碼(置每頁文末右下角);英文字體請使用Times New Roman。
(二)稿件首頁依次包括1.論文題目;2.作者姓名;3.任職機構及職稱;4.聯絡電話、E-mail及通訊地址。
(三)稿件次頁為中文標題頁,稿件末頁為英文標題頁,標題頁內含論文題目、摘要及關鍵字。
(四)稿件順序為1.首頁資料;2.中文標題頁;3.正文、參考文獻及附錄;4.英文標題頁。
五、著作權處理事宜:
(一)本學報刊載之文章以未經發表為原則。請勿一稿二投、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法律責任由作者自行負責,且本學報於往後不接受該作者來稿。
(二)作者需同意無償授權本學報以開放取用及非專屬授權方式,再授權予其他資料庫業者收錄於各資料庫中,並得數位化典藏、重製、發行、公開傳輸、授權使用者瀏覽、下載、列印等行為,且為符合紙本期刊或資料庫之需求,得進行格式及文字編輯。惟作者仍保有未來集結出版、公開傳輸與自我典藏等個人使用之權利,作者在再出版之著作中,亦須清楚註明於本學報初次出版之完整書目資訊。
六、本學報不支付稿費,來稿若經刊登,將敬贈作者當期刊物3冊及抽印本20份。
七、稿件交寄:
(一)來稿請以掛號郵寄紙本稿件3份、投稿者資料表及著作權授權書各1份,另備電子檔Word及PDF檔各1份(可存入光碟、隨身碟或Email至本學報信箱)。收件資訊:(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出版中心」收。
(二)有關本學報之投稿者資料表、著作權授權書等,請逕至網站查詢(https://lib.ntua.edu.tw)。
八、審查事項:本學報之審稿制度,包括形式審查、初審、外審與決審四個階段。
(一)形式審查:由本學報針對來稿確認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撰稿體例等),不合者退回修正或退件。
(二)初審: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由本學報主編或學門當然委員進行初審。
(三)外審:
1.通過初審之稿件,由各學門當然委員提出建議名單,經主編同意後,以匿名方式送請二至三位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者進行外部審查,二人以上通過者始准進入決審。
2.外審結果分為四類:(1)同意刊登。(2)修正後刊登。(3)修正後再審。(4)不同意刊登。
3.若為修正後再審之稿件,應填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報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並再次進行外審。
(四)決審:通過外審之稿件,由本學報主編先行核閱所有審查意見、作者歷次修改之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及文章整體品質,提供是否刊登之建議,並將結果提至出版編輯委員會決審。
(五)本學報稿件之外審,酌致審查費。支給標準採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一百七十元,外文二百一十元,每人每件審查費之請領金額以貳仟元為限。
(六)本學報因編輯需要,保有刊登期數調整權。同一期同一作者以刊載一篇論文稿件為原則,如作者係一人以上者,則以第一作者為認定基準。
(七)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提出,並敘明撤稿理由。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於外審階段提出撤稿者,本刊一年內不接受其投稿。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