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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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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出版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

89年10月17日 8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91年3月5日 90學年度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14日 9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2月19日 9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21日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術出版與發行,提升研究風氣,促進教學與研究成果交流,依據本校出版中心設置要點第四點,設置出版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負責本校出版品之法規、徵稿、審查、編輯、印行等相關作業方針之研議與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圖書館館長、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外之學者專家擔任之,各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校委員應少於總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擔任並兼會議主席。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由主席召集臨時會議,需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開會時,執行秘書需列席。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含校外特聘主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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