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借閱及賠償規則
民國90年2月20日89學年度第1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5月23日94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9月17日99學年度第1次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圖書借閱規則
(一) 本館所藏圖書,以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借閱為限。
(二) 凡本校之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友憑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在本館規定之時間內,至一樓流通櫃臺辦理借閱手續,代借概不受理。
(三) 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遺失,除照有關規定辦理補發外,應立即通知本館,否則如被他人拾獲憑以借出圖書時,其損失應由原領證人負責賠償。
(四) 借閱冊數及借期:
教職員工:
二十冊,借期四十五日;可續借一次(借期三十日)兼任教師:
十五冊,借期三十日;可續借一次(借期三十日)學生、校友:
十冊,借期三十日;可續借一次(借期三十日)研究生:
十五冊,借期三十日;可續借一次(借期三十日)(五) 續借方式:
需於借書到期日【七天】前辦妥續借手續,若所借圖書已被他人預約或已逾期時,則不得辦理續借[只可續借一次]。
線上續借、帶證件到館續借、電話續借。
(六) 預約書到館後,逾五次未來領取暫停其預約功能半年(180日)。
(七) 除開架式書庫之圖書可供外借外,其餘館藏資料皆限於館內閱覽;如有教學上之必要時,教師可向相關人員洽借,期限一學期,不得逾期及續借。
(八) 本館對借閱人所借之圖書,如有必要,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期限內歸還。
(九) 借書逾期且未照章辦理續借手續,得停止其借閱權,並依照本館【圖書賠償規則】辦理之。
(十) 借出圖書應保持整潔,不得有圈點、批註、折角或污損及其他損壞圖書之行為,違者除照章賠償外,並得視實際狀況停止借閱權。
(十一) 借閱人於離職、退學、休學、畢業離校時,應先歸還所借圖書,方能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二、圖書賠償規則
(一) 凡借閱本館圖書,倘有逾期、遺失或毀壞時,借閱人應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賠償之。
(二) 逾期罰款:
借書逾期者,按一冊一日二元之標準累計逾期罰款。罰款繳清前暫停資料借閱及預約相關權利。
(三) 遺失或毀損圖書賠償規則如下:
由借閱人購買內容、作者、出版年相同之原版圖書以做賠償。
遺失圖書如查已絕版或一時無法購買,得由圖書館館長會同有關科系主任議定其內容相類似之新書,通知借閱人購買抵償之。
賠償期限:
自本館通知借閱人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借閱人應將前項應辦手續辦理完畢,否則若係教職員工,則通知總務處由薪資內扣繳,代為辦理,如係學生,則向家長或保證人追償,校友則自保證金內扣繳。
三、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