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辦法
101年4月23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本館電子資源能充分利用,提供讀者電子書閱讀器借用,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借用對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生
三、借用期限:7日,可預約、不能續借,教師因授課需要,經本館核可者不在此限。
四、借還程序
(一)借用人應持借閱證親自至1樓服務檯辦理借用,歸還時亦同。
(二)借用人於借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一旦攜離服務檯後,衍生之毀損問題,由借用人自負責任;歸還時亦同。
(三)借用流程如下:
本人親自至1樓服務檯辦理→ 確認資格→ 清點檢查設備→ 設備操作說明→ 完成借用手續。
(四)歸還流程如下:
本人親自至1樓服務檯辦理→ 清點檢查設備→ 完成歸還手續。
(五)電子書閱讀器不得投還書箱歸還,若有損壞依本辦法第七點規定賠償。
五、保管與使用
(一)借用人應善盡保管責任,避免閱讀器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借用人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六、 逾期
借用之設備應於借用期限內歸還,逾期未歸還者,課以每逾一日繳納50元滯還金,若逾期一個月以上仍未歸還者,得視同設備遺失,並依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七、損壞處理與賠償
(一)借用人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將設備歸還。如人為因素之損壞,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
(二)設備若遺失,借用人需購置同規格設備賠償或照價賠償。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特殊情形,本館有權通知借用人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人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如未依規定期限歸還,依本辦法第六點逾期方式處理。。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本辦法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