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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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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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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借閱申請辦法

民國95年10月31日95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資格:

凡當學期選修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員均可申辦圖書館借閱功能。

二、申辦程序:

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須親自攜帶該學期學分班學員證(推廣中心發)並填具【借閱申請表】,至本館1樓流通櫃檯申辦借閱功能申請。

三、借閱證借期延長方式:

當該學期學分修畢後,下學期繼續選修學分時,可憑下學期選修學分證明至圖書館1樓流通櫃檯辦理借閱證延長手續;延長期限以學期為單位。

四、借閱冊數及借期:

借閱冊數10冊,借期30日;可續借1次(借期30日)

五、續借方式:

(一)借閱人可親自帶借閱證到館辦理續借或線上、電話辦理續借(02)2272-2181轉1709。

(二)借閱人須於借書到期日之前辦妥續借手續,且無人預約,始得續借。

六、逾期罰款:

借閱圖書逾期者,按 1冊 1日 2元之標準繳交逾期處理費。

七、遺失損壞賠償:

依本館【圖書賠償規則】辦理。

八、注意事項:

(一)本館對借閱人所借之圖書,如有必要,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期限內歸還。

(二)逾期罰款或遺失賠償未繳清者,得暫停其借閱權。

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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