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影、列印服務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凡本館之圖書及期刊資料、網路資料等,在不侵犯著作權,且合理使用範圍內,讀者皆可利用本館設置之影(列)印機影(列)印。
第二條 本館影(列)印服務採自助式,讀者需先至1樓資訊檢索區影、列印販賣機購買影(列)印卡,即可自行操作機器影(列)印資料。
第三條 影(列)印收費標準:
(一)單張影(列)印卡費用為100 元。
(二)黑白影(列)印:A4及B4每張收費新台幣1元整、A3每張收費新台幣2元整。
(三)彩色影(列)印:A4每張收費新台幣10元整。
第四條 影(列)印中如遇有效果不良、缺紙、夾紙或機械故障情形,請通知1樓服務台人員處理。
第五條 影(列)印完畢請將館內資料歸回原架位,或放置於書車由專人歸架。
第六條 本館應讀者研究之需求,得就其蒐藏之著作重製之,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著作權法第48 條第1款)。
第七條 讀者影(列)印圖書及期刊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範,切勿非法影印,如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
第八條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使用非法軟體、P2P下載,並依相關法規影(列)印、重製資料。
第九條 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