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受贈書刊資料處理原則
102年1月10日102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各界捐贈圖書,豐富本館館藏資源,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受贈書刊資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書刊資料包含紙本或電子媒體形式之圖書、期刊、資料庫等。收受內容以對教學、研究、傳播、展演有助益之藝術及人文史哲相關學科之圖書資料為原則。
三、凡任何校、內外個人或公私立機構、學校、企業、出版單位捐贈本校圖書者,皆適用本原則。
四、為充分發揮圖書館之空間效益,如有以下各款情形者,得婉拒之:
(一)內容已失時效性,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
(二)盜版或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三)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書籍破損不堪或套書殘缺不全者;但具有參考價值之絕版書除外。
(四)已有複本者,則依本館複本購藏原則處理。
(五)零星之單期雜誌(館內有缺期者不在此限)及少於五十頁之小冊子。
(六)政黨、宗教宣傳及涉及敏感性質之資料者。
(七)視聽資料媒體未具公開授權播放或試用版者。
(八)受贈圖書難以取捨或有爭議時,由本館相關單位會商決定之。
(九)電腦類出版超過2年,不收錄。
(十) 其他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
五、處理方式:
(一)本館對贈書擁有處理權,以不另闢專室典藏為原則;但珍刊罕本或重要紀念出版品等,得視實際情形彈性處理之。
(二)本館有權決定對於受贈書刊資料之典藏、陳列、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惟決定納入館藏者,均依本館一般書刊資料處理之。
(三)受贈書刊納入館藏後,皆於受贈資料上加註捐贈人(單位)姓名,以資感謝。
(四)捐贈圖書資料之個人(或單位),均備感謝狀致謝,並公告於本館網頁《捐贈芳名錄》中。
(五)對未典藏圖書退回捐贈人或徵詢捐贈人同意,逕由本館處理。
六、為完整記錄贈書相關資料,親臨本館贈書者,請於服務台處填妥贈書收取紀錄單後,擲交本館服務人員。
七、本原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