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圖書遺失賠償標準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圖書館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十五次行政會議通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圖書遺失賠償標準】為讀者遺失或污損圖書,借書人須賠償原書,如無法購得原書,依本標準定之。
一、讀者發生遺失或污損圖書時,須先至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
二、在徵得本館同意後,以同性質之新版圖書抵償,同時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館藏單位所未收藏者。
(二)具有合法版權。
(三)版次、價格、頁數不能低於原書。
(四)精裝本不能賠平裝本。
三、以現金賠償,其計價方式如下:
(一)價購圖書,以定價三倍賠償。若定價低於底價(中文書300元,西文書600元)者,以底價三倍計。
(二)非價購圖書(交換、贈送),如該書標示定價,則比照前條計價標準;若未標示定價,則中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一千元計價,外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三千元計價。
(三)絕版書以定價十倍賠償。
四、如遺失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依前項現金賠償之方式計價賠償,但該書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書或叢書計價賠償。
五、特殊版本及印刷特殊之藝術畫冊等,不適用前項現金賠償之方式,另以專案簽請核示。
六、任何方式之賠償,每冊圖書須另計處理費新台幣一百元整。
七、以圖書賠償者,國內出版資料,於掛失後一個月內;國外出版資料,於掛失後三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以現金賠償者,應於掛失後一週內完成賠償手續;未在期限內完成者,加計逾期罰緩。
八、本標準經圖書館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