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

:::

規則辦法

發布日期:
字型大小: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圖書遺失賠償標準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圖書館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十五次行政會議通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圖書遺失賠償標準】為讀者遺失或污損圖書,借書人須賠償原書,如無法購得原書,依本標準定之。

一、讀者發生遺失或污損圖書時,須先至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

二、在徵得本館同意後,以同性質之新版圖書抵償,同時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館藏單位所未收藏者。

(二)具有合法版權。

(三)版次、價格、頁數不能低於原書。

(四)精裝本不能賠平裝本。

三、以現金賠償,其計價方式如下:

(一)價購圖書,以定價三倍賠償。若定價低於底價(中文書300元,西文書600元)者,以底價三倍計。

(二)非價購圖書(交換、贈送),如該書標示定價,則比照前條計價標準;若未標示定價,則中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一千元計價,外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三千元計價。

(三)絕版書以定價十倍賠償。

四、如遺失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依前項現金賠償之方式計價賠償,但該書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書或叢書計價賠償。

五、特殊版本及印刷特殊之藝術畫冊等,不適用前項現金賠償之方式,另以專案簽請核示。

六、任何方式之賠償,每冊圖書須另計處理費新台幣一百元整。

七、以圖書賠償者,國內出版資料,於掛失後一個月內;國外出版資料,於掛失後三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以現金賠償者,應於掛失後一週內完成賠償手續;未在期限內完成者,加計逾期罰緩。

八、本標準經圖書館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