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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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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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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多媒體資源區管理要點

民國89年6月21日圖書館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89年7月10日88學年度第25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5月23日94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6月25日98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3月15日99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一、 本館6樓多媒體資源區(簡稱本區)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要點辦理。
二、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職員證、學生證或本館發給之借閱證,申請使用本區視聽資料及設備。
三、 本區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2:00-20:00,週六、週日為12:00-15:00。
四、 公播版視聽資料使用規定:
1.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請持服務證、學生證或本館發給之借閱證,憑證至本區服務台辦理借用手續。
2. 公播版視聽資料限本區使用,不得攜出;每次限借一件,使用完畢歸還後,才可借用下一件,借閱次數不限,借閱資料並應於當日歸還。
3. 本校教職員基於教學、研究之需要,可外借公播版視聽資料五件(併入圖書借閱冊數),借期七日,如無其他教職員預約,得續借一次。
五、 家用版視聽資料使用規定:
1. 家用版視聽資料,明顯標示「家用版,不得公開播映」,可借出館外使用,禁止使用本 區設備器材公開播映。
2. 外借家用版視聽資料以兩件為限(併入圖書借閱冊數),借期七日,不可續借。
六、 本區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每件課以逾期罰款新台幣五十元正(併入圖書逾期 罰款金額)。
七、 本區外借資料不得使用本館還書箱歸還,如違規造成資料毀損或遺失概由借閱人自行負責。
八、 借用之資料或器材如有遺失或損壞者,借閱人應自行購買相同媒體資料或器材賠償。如有新版媒體資料可以新版取代,絕版媒體資料則以定價十倍賠償。
九、 本區不得攜帶飲料或食物、喧嘩或其它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當行為,違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使用,如不接受館員之勸告,致影響本區運作者,除送請校方依規定處置外,當學期內不得再使用本區各項服務。
十、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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