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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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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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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書館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圖書館業務發展,有效收集教學研究資料,充分應用圖書資源,積極提供資訊服務,設置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圖書館發展方向之確定。

二、圖書館經費分配原則之決定。

三、圖書館重要章則與措施之審議。

四、圖書館館藏與服務之評估。

五、其他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校長兼任之,以副校長、教務長及圖書館館長三人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學系、所、中心推荐專任教師各一人為委員,由校長核聘之,任期二年。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館館長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席召集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通知圖書館各單位主管列席,如有必要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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